历史版本 · REVISION机动车行驶速度与安全距离规定2026-10-25 00:01·初始创建·查看当前版本一、无中心线道路:城市道路30公里/小时,公路40公里/小时;同方向一条机动车道:城市道路50公里/小时,公路70公里/小时。二、特殊路段一律不得超过30公里/小时,拖拉机等最高15公里/小时。三、高速公路最低60公里/小时、最高120公里/小时;小客车120、其他机动车100、摩托车80公里/小时。四、能见度分别为200米、100米、50米时,车速不得超过60、40、20公里/小时;能见度低于50米时应驶离高速公路。五、高速车距:时速超过100公里保持100米以上,时速不足100公里保持50米以上。